宜学院工字〔2017〕9号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部门: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文件精神,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从2016年1月1日起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17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励经费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学校在每年财务预算中统筹安排发放。
四、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3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职符合奖励政策的教工向所在部门,退休教工符合奖励政策的向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以及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表2)一式两份。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理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2.单位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对申请人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以下简称《公示》见附表3)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二)张榜公示阶段(2017年10月10日--10月14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奖励金发放(2017年12月21日--12月31日)
审核比对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进行奖励发放。
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做好宣传和资料收集及审核登记工作,于9月27日前将符合奖励政策教工的《申请表》和承诺书等材料及《宜春学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附表4)纸质稿交至计生办(办公楼116室)皮老师,《申请表》和《宜春学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电子稿发送至932566989@qq.com。
宜春学院工会办公室2017年9月6日印发
宜春学院工会
2017年9月6日